【文學悲哀】的後續發展其實相當有意思。

  在雅瑪文閣論壇有人提出相對質疑,其實這是個不錯的現象,至少有人願意正視這問題,但,為什麼法律在面對抄襲者時,是抱持寧縱勿枉的態度,而不是嚴加保護智慧財產權,徹底提升國民的著作認知?藉以達到人民自省,不作抄襲的程度呢?

  為什麼,不由讀者與作者們自發性的省思何謂著作權,而要靠法律那可能是99%的無辜或99的抄襲來維持?

  以下為我單方面就疑問作出的回覆。

  如對原帖有興趣者,可自行前往雅瑪文閣論壇觀看,或是提出更多不同見解。


 

  呵,你不認同我的觀點,我尊重你,但我可不認為自己必需為這帖背負不理智的指責。

  就某方面而言,許多人在抄襲後,為什麼能平安身退呢?抄襲是件不對的行為,但為什麼他們可以無事?為什麼總會有人站在他們那邊?為什麼明明有橋段一模一樣,支字未改,還仍夠繼續如此?

  因為他們不到法律規範的5%。

  他們充份利用了這5%間的距離,游走在這之間,法律在這4%前,能夠給予他們什麼制裁嗎?沒辦法,因為4%就是4%,法律只能讓他們全身而退,那麼,真正受到著作權保護的作家有幾個?

  眼睜睜看著自己心血被人挖走一部份,但卻無法控告對方,或許會有人以道德進行譴責,但仍是會有些不明白事情始末的讀者將那些片段認為是抄襲者心血,甚至反過來指控原作是見不得人好,法律在這時,給予被抄襲的人什麼幫助了嗎?

  當事情爆發時,太多人會說出這麼一句,那就去告啊!

  為什麼?因為知曉,臺灣法律對著作權的保護其實並不完善,我舉一例,昔日曾有一篇貼在網路上的天宇布袋戲的同人作品《玉秋風》遭到抄襲,對方可說是將玉秋風的內容複製、貼上,再把主角改個名字和性別,就大公告成,出書去也,這樣,是不是相當明顯而證據確切的抄襲?

  我想,答案不言而喻,可這位同人作家卻無法在第一時間受到法律保護,反而纏訟數年才終於得到勝訴,換作一般學生或是以寫作為興趣的作者,可有這番心力與金錢時間來配合開庭、訴訟?為什麼在這樣證據確切的情況下,抄襲者還可以一拖再拖的延了數年?

  一本幾乎達到99%的抄襲作品,為什麼不能當下就還予公道?那麼,抄襲情況尚且不足5%的人,又何愁擔憂東窗事發?

  這,不就是法律是用來保護那些懂得鑽漏洞的人嗎?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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