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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首先,這帖只要求理性、客觀的談論,什麼親衛隊的滾旁邊,我已經看到相當不耐煩了。

  現在,開始進入主題。

  一直以來,抄襲始終是個相當難介定的事,為什麼?容我說句最不客氣與鄙視的發言,因為臺灣法律向來不是保護創作人,法律,是用來保護懂得鑽漏洞的傢伙,這點,應該是不需要我一一舉例吧?

  再來,臺灣太多人不懂什麼叫創作權法,在臺灣,有許多人的抄襲行為被人發現據證確鑿,但為什麼他始終無事?因為總會有人跳出來發言道,“天下文章不過一大抄,哪個人敢說自己是原創?”,或者,“人家抄的比原作好!”,再不然,便是“人家才幾歲,你就這樣指著人家抄襲,你想毀了人家嗎?”

  看到這些言論,我心裡總會覺得悲哀,難道,在臺灣人心裡,花費心血創作的東西就這麼不值錢?也或者,心血在那些人眼裡,不過是個渣,這麼說倒也沒錯,一本10萬字的小說,非專業作家可能要花費數個月來完成,專業作家則是一個月左右,但,抄襲者只需要複製、貼上,然後,再把些形容詞、人名換去,段落稍作優美化,便足以勝過原作,時間,更是只要數天。

  別說這是危言聳聽,不信的人,自己隨便挑邊文去修看看,保證個個不用耗費心力即成大師級作家。

  那麼,這樣的文章便是你們想要的嗎?你們想要的就是這種程度的文嗎?那何必花錢租買,自己隨便挑本回家修正就夠了,主角甚至能在自己期望下做出各種行為,要運氣好還能比原作更加出名、擁有更為龐大的讀者群,豈不痛快?

  天下一大抄更是個笑話,所謂一大抄可不是指我來個拷貝、貼上,這話出自於對成語的應用,好比形容美人沉魚落雁,知道這成語的典故嗎?就是因為有這典故,所以才會被後人用來形容擁有絕世美貌的女子,但,應該沒有人無恥到打著沉魚落雁這典故是自創的吧?

  可抄襲卻是這麼回事,把別人的心血當作自己成品,再大剌剌的欺名騙世,反正被踢爆也會有不少傻瓜出來護駕,臺灣法律又規定,未滿5%,便是無罪,哪怕那裡頭支字不改,無罪便是無罪。

  抄襲者要當大手其實很簡單啊!只要東家借著4%、西家借個4%、南家北家也借個4%,東湊西湊,一本書就完成,誰也拿我沒法,難不成,我所借的百家會聯合起來告我不成?

  單告他們沒勝算,聯告又沒可能,我抄我怕誰?

  於是,鄉民們齊呼,算歲!司法正義!企圖扳倒判決者,皆是邪惡之徒!

  是的,萬歲,反正司法奈他何,只要司法如此簡陋,抄襲者便身處天堂,不過是個鑽漏洞的小小把戲,但就是會有人扛著,有種去告啊!告得贏再說的大旗張揚,呵,認真創作的人都是傻瓜,君不見抄襲才是王道乎?

  從什麼時候開始,臺灣讀者變得如此不明事理?

  不!其實臺灣有許多人知道什麼叫抄襲、借鑑、仿造,但為什麼在某些時候卻遮蔽良心,說著令人火大的發言?

  這是因為臺灣人有著相當嚴重的護短情結,不論是家庭、親屬、朋友、公司,甚至就連出版社亦是相同,不說有哪位作家或評審的發言擁有絕對公信力,就舉個鮮網曾有的例子作為說明。

  猶然記得,鮮網曾發生過一件疑似抄襲聖經還佛經,也或許人家抄的是可蘭經,好吧!其實到底是抄襲什麼經,知之為知之,不知為不知,大家心裡有數就好,別講太明,我也不想收到啥鬼的存證信函,但要是收到,我也不介意找水果日報來個小小爆料。

  在當時,那為據說極其大手的作家聲稱,那不過是身為虔誠教徒的基本知識,所以字句描寫、劇情鋪陳、排版順序近乎相近,不過是種巧合中的巧合。

  看到這邊,是否會覺得與最近某件事情的發展極為類似?

  一樣都是字句描寫、劇情鋪陳、排版順序近乎相近的情況,可當時為那大手聲援的幾位,現今卻針對此事件作出,此事以文學角度來看,應是抄襲的發言,甚至對法律不能在適當時機保護著作人感到悲哀。

  不是我不認同這番話,而是過去,類似事件發生時,此人為替心目中的大手護駕,才義正詞嚴的說過“此乃創作,何來抄襲之說?”的類似話語,今次卻反對相同事件作出極端回覆?

  為什麼相同的事,同樣的觀眾卻有著不同評論?

  正格來論,人家的改寫功力猶在那位大手之上,改得幾乎要讓人看不出原作是何模樣,為什麼大手可以聲稱那是種原創,為什麼為大手護駕時可以高舉這是文學創作,不要隨便打壓的旗幟,現在卻反過來咬做出相同行為的人一口?

  難道,人的道德觀可以隨時隨地做出改變?

  我想,答案應該是正面的,只要是和自己的親朋無關,只要是和自己的偶像無關,公正這東西可以長存,但若不幸,做出這種事的是自家熟人,那正義會瞬間扭曲,什麼見不得人紅、惡意打壓中傷都成反駁利器。

  一面允許自己人抄襲,一面嚴厲指責其他抄襲者,這樣的行為是不是太過可笑?

  要說這樣的人對著作權有著多大的尊重與期望,筆者絕對不敢茍同。

  每位創作者都希望自己的創作受到尊重與保護,每位支持者都希望自己崇拜的對象能受到保護,那麼,為什麼又能允許自身做出這番行為?

  因為,那並不是真正的認同著作權,不過是鑽漏洞罷了,對自身有利的便認同,便自身有害的便排除,如此一來,要到何時,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才會真正受到認同?

  我們一邊斥責韓國抄襲FF VII AC拍攝MV,但卻允許本土偶像劇抄襲FF VII AC的服飾,一邊斥責對岸畫家抄襲歐美、日本畫作,一方面卻允許本土畫家抄襲他國圖畫來作封面、宣傳,我們臺灣人到底比韓國人、大陸人好到哪去?不過是五十步笑百步罷了。

  呵,估計到這,會開始有人在心裡嘀咕,哪個人沒用過盜版,哪個人沒下載過MP3,抄襲又怎樣,大家一般黑。

  那麼,哪日有人抄襲你們作品,你們支持者的作品時,請你們也閉上尊口,堅決的奉行抄襲無罪之說,別跳出來為偶像不平,別跳出來為自己鳴冤。

  寬以待己、嚴以律人的人,在創作之前是無法抬頭的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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